秦悦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1执154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101民初12948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秦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秦悦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悦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悦财产以人民币19.315469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赵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鑫尧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