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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62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国栋
联系方式:0875-2131619
注册时间:2002-09-26
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永昌路(新华小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限项),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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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能与王家兵、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2624民初383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原告刘光能与被告王家兵、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汉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光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王家兵、汉庄公司支付工程款615337.00元;2.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事实及理由:王家兵挂靠汉庄公司,并用该公司的资质承建云南省麻栗坡县麻栗镇花山至中寨道路建设项目,路线总长2.163219KM。在2019年11月18日,王家兵将该项目转给我建设施工,双方签订《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书》,明确约定王家兵每公里抽取130000.00元工程管理费,合同签订之日付60000.00元,其余抽取管理费待政府拨付第一笔款时一并扣除。开工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付款方式为王家兵按工程进度政府拨付的80%支付给我,其余工程完工政府验收合格后扣除5%的质保金外全部付清,5%的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内如数给付。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给王家兵管理费,并认真按时、按质施工。施工中要求增加一道涵洞,并增加了挡墙。工程已经政府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按照项目预算及施工情况,王家兵应支付的工程款1572247.00元,但仅仅支付756910.00元,尚欠615337.00元长期借口拒绝支付,因其拖欠行为导致我请律师参加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也应由其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刘光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4.00元不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孝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艳丽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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