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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84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
联系方式:010-67107275
注册时间:1997-05-0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
简介:
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毒性中药材、毒性中药饮片;销售医疗器械III、II类:眼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计划生育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II类:显微外科手术器械;耳鼻喉科手术器械;口腔科手术器械;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口腔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加工中药饮片(仅限分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国际招标采购业务,承办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承包国(境)外各类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汽车的销售;种植中药材;销售谷物、豆类、薯类、饲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仓储服务;租赁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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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迺霞与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266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高迺霞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迺霞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中有关工资差额和普涨工资的裁决,支持我要求宝进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补偿薪资差额和补偿普涨工资的要求,诉讼费由宝进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承担。理由为:(一)二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回了我关于要求补偿工资差额的要求。现我提出新的证据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工资明细表,从表中可以看出,我从2017年4月至2020年10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开始有减少,故我要求将无故克扣的工资补偿给我。(二)二审判决以我对普涨工资的事实提供依据不足为理由而不予支持。我要求返还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普涨工资54000元,是指我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中国医药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2017年和2018年,中国医药公司曾两次对本单位所有员工实施工资调整机制所普涨的工资,并不是指宝进公司普涨的工资。而中国医药公司却以已在2016年12月将我以公司高层开会通知的形式划转到其他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依据,拒绝提供给我合法的用工待遇,实属荒谬。 宝进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对高迺霞的全部申请请求均不同意,请法院依法驳回。(一)同意二审裁决结果。(二)我公司已依照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的考勤及工资标准按时发放薪资,不存在拖欠及未发工资的情况。(三)我公司未与高迺霞以任何形式约定所谓普涨工资。(四)我公司对高迺霞出示的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中国医药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高迺霞的全部请求事项,其再审申请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高迺霞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其用工单位仍属我公司,属于对判决书的“误读”。(二)高迺霞在再审申请书中声称其是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才拿到工资明细表,并作为再审申请的新证据,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高迺霞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春玲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心悦 书记员刘寒飞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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