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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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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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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雷山县自然资源局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黔2601执287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雷山县自然资源局一案,顾某某以雷山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顾某某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顾某某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雷山县自然资源局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前述义务,雷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5日自动将执行费50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雷自然资整字〔2021〕第37号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为:责令蒋银发户(该户有蒋文富)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按照先前与西江景区管理局签订的建房协议,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违反建房协议修建的右侧面两间木房,按照西江景区管理局及建保会现场建议方案修建凉亭进行整改,逾期,将依法对违法建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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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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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地名)承包田上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拆除。现雷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前述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已对顾某某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且自动缴纳了本案执行费,故本案按照自动履行完毕结案
合议庭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杨顺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贺星星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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