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敬安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27民初1562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敬安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陆佰高、王洪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江苏铸砼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刘军、刘二学、乔亚飞为本案第三人。原告陆敬安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案工程尚未审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陆敬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00元,减半收取50800元,由陆敬安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罗时友
人民陪审员简朝成
人民陪审员何兴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龙霞
书记员龚杰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