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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999-7721572
注册时间:1995-06-28
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阿勒泰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伊宁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六层至九层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设计及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城乡规划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建筑设备、电力工程设备、压力管道、锅炉的安装;建筑机械设备、施工机械的租赁;木材、铁件(管制器具除外)、大理石、沥青混合料、水泥稳定粒料的加工,电焊;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除外)、仪器仪表、砼予制构件,建筑材料、摩托车及配件的销售,花卉、苗木种植与销售;仓储物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除外),土地储备开发。(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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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阳与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达达木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4002民初4640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伊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平阳与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伊宁市达达木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达达木图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强,被告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达木图政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平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54434元及自2013年8月14日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利率6%计算;2、被告达达木图政府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城建公司承包被告达达木图政府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工程二期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并将××区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仍欠付部分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城建公司辩称,我方不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原告与我公司是挂靠关系,我公司仅在收到工程款前提下,扣除相应管理费、税金后,向原告转付工程款,而不是直接支付。现被告达达木图政府欠付我方工程款,我方支付条件未达成。本案工程总价为441573元我方认可,被告达达木图政府欠付我方3988800.24元,我方尚欠工程款141573元。对于利息计算,我方认为应当以未付款为基数计算。 被告达达木图政府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建设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被告城建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城建公司提交工程确认表,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城建公司承建被告达达木图政府达达木图乡下苏拉宫村安居富民二期工程,将其中A区绿化工程交由原告周平阳施工。工程于2013年8月14日竣工验收。本案工程经审定,扣除劳保统筹费12860元后,工程造价为441573元。2020年5月9日,经原告与被告城建公司对工程款最终确认,被告城建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金额为14157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平阳支付工程款141573元; 二、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周平阳承担利息,利息以14157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周平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68元,减半收取1694.34元,由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5.73元,原告周平阳负担12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喻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左雷 书记员李贝蓓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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