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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
联系方式:0459-6625555
注册时间:2007-08-16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
简介:
物业管理企业壹级,房屋中介,房屋租赁;清洗保洁;家政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停车场管理;托老服务;热力供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服务;公园设施管理服务;供水;管道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住宿服务;游泳服务;防盗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电视监控系统、楼宇防盗电子对讲系统、门禁系统、巡更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及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维护;油田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防水工程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城市照明工程施工;汽车维修;汽车租赁;场地、设备租赁;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材、钢材、煤炭、五金产品、通讯终端设备、日用杂货、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及配件、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及配件、汽车配件销售;鲜花种植与销售;城市垃圾清运服务;环境监测服务;会议中心服务;国内会议服务;旅游会议服务;文化会议服务;科技会展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代居民收水电费;生物质能发电、燃煤发电;劳务分包;果品、蔬菜、食品、清洁用品、手工具销售、检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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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向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6民终548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民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向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府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元龙与刘晶、被上诉人刘向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府民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府民物业公司不承担向刘向安支付79844.57元的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刘向安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刘向安并非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府民物业公司的三轮车未出现需要维修的症状,也未安排或指示刘向安去维修三轮车。刘向安不能证明导致其受伤的角磨机系府民物业公司的工具,也不能证明其动用角磨机系维修府民物业公司三轮车,且受伤的地点并非刘向安工作岗位。刘向安称为府民物业公司维修三轮车被角磨机所伤的说法不属实,刘向安的受伤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员受伤的情形。二、刘向安受伤的直接原因系其未注意到角磨机处于开关状态时插电即运转导致手部受伤,其操作不当,具有完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刘向安辩称,一、刘向安提供的府民物业公司员工、小区居民业主及社区警务人员的证人证言均证实刘向安的工作岗位是庆龙小区4-31号楼岗亭处。数名府民物业公司员工都证实刘向安被安排配合案外人赵秀忠工作,而赵秀忠平日的工作包括对物业电动车进行维修、电焊维修等。府民物业公司的员工、小区居民业主和诊所、医院证实了刘向安受伤的过程以及就医过程。以上证人证言结合刘向安的就诊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刘向安系在完成指派工作时受的伤。二、府民物业公司称有专业维修机构对车辆进行维修,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维修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票据上显示的也是更换零件,更换零件应是更换挡板等小毛病,府民物业公司不可能所有的毛病都是维修,刘向安和赵秀忠拿着最低标准的工资,没有必要做多余的事情,府民物业公司也是修理物业用车的最终受益者。府民物业公司要求赵秀忠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并提供工具,刘向安配合其工作,也存在维修工作。府民物业公司虽称刘向安是看门,但是实际生活中,物业公司人员大多都会从事看门、巡逻、清扫垃圾、扫雪等多种工作。综上,刘向安按照工作指示完成工作内容,不存在过错,府民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对危险或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告知和提示。 刘向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府民物业公司赔偿刘向安医疗费用2617.82元、伤残赔偿金61890元、护理费22530.6元、误工费5370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鉴定费3510元,以上共计99418.42元;2.诉讼费用由府民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3日下午16时,刘向安在府民物业公司管理下的庆龙小区4-31号岗工作时维修府民物业公司的电动三轮车时受伤,工资每月1790元。刘向安受伤后先后到大庆市××区刘本学内科诊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大庆创伤医院进行治疗,其中在大庆创伤医院住院治疗2天,出院后刘向安到大庆油田总医院进行复查。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共计2617.82元。大庆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认定刘向安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予受理刘向安与府民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2020年8月6日,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刘向安评定为十级伤残;2.刘向安护理期评定为90日;3.刘向安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3个月;4.刘向安后续治疗费用不予支持。另查明,刘向安系城镇户口。以上事实,有刘向安提交的府民物业公司劳务合同复印件、刘向安工资明细清单、门(急)诊医疗手册及黑龙江省医疗门诊票据、大庆创伤医院病案、诊断证明书、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明细、黑龙江省医疗门诊票据、门诊病志、大庆油田总医院肌电诱发电位报告、不予受理通知书、赵秀忠、孙丽、战术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府民物业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工资明细表、劳务用工信息采集表以及刘向安与府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在卷作证,予以确认。府民物业公司提交的门岗秩序员岗位职责、车辆维修发票、劳务服务清单、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系单方制作,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府民物业公司提供的证人刘某系其单位职工,与府民物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言内容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刘向安与府民物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形成雇主与雇员的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府民物业公司应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在刘向安使用危险工具进行工作时,应尽到其危险的告知义务或提示义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府民物业公司对其雇员管理不力,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以致雇员在工作时受伤,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对刘向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刘向安的损失如下:医疗费用2617.82元、伤残赔偿金49512元、护理费16334.75元、误工费5370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鉴定费3510元,以上共计79844.5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府民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向安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共计79844.57元;二、驳回刘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46元,由刘向安承担489.35元,府民物业公司承担1796.1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上诉人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博 审判员杨社娟 审判员范继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褚晨威 书记员王晓萍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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