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治钧、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622执232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聂治钧与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6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230.8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3×××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487.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光祝(代)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