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004执1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皖100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石材货款1388207.75元及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其中违约金数额据实扣除被执行人已通过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支付的100000元、2020年6月24日支付的1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580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363元,已执行到位货款405460.84元及本案执行费14363元,未执行到位货款1009133.911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5月1日起算,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580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皖100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方幼琴
审判员王南华
审判员余泽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菲菲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