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超平、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0321财保2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超平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存款1625568.6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存款1625568.65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邓超平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篮莹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