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坤与方义波、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702民初613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坤与被告方义波、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坤诉称,2016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方义波拥有驻马店驿城大道道路排水配套工程第七标段施工权,就与被告方义波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包该标段路基管网水辅路管道项目施工,工程造价暂定为260万元,后期如有增加工程量,据实结算。协议达成后,原告垫付资金采购原材料、租赁机械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经完工,但被告方义波仅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合伙人支付了99万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结算。经原告获悉,案涉工程发包方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方为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方义波支付原告工程款174万元(暂定)和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方义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伟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梅红珍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