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02执182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42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9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帅
书记员邓俊玺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