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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方式:15089078619
注册时间:2016-11-09
公司地址:洛隆县团结路5号
简介: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市政工程施工、外墙清洗、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景观工程施工、保温工程施工、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保洁服务;玻璃制品、铝合金门窗、办公家具、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地板、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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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对张林涛、盛丽潼与庞坤明、庞亚兴、昌都市中科农业科技产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昌都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都市明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02执异11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涛、盛丽潼与被执行人庞坤明、庞亚兴、昌都市中科农业科技产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昌都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悦公司)、昌都市明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称其为被执行人出具了《庞坤明工程结算单》,记载的1208867.62元是被执行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费,到期债务的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截止目前该工程已经发生了维修费、人工费591650元,余下612717.62截止保修期满如果不发生工程维修费用将返还给被执行人。2020年9月15日,洛隆县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20)藏0329执1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款通知书,先于南关法院的扣划行为,请求法院撤销(2020)吉0102执113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将已扣划的1208867.62元返还给异议人。异议人提供保修工程承包合同、说明、民事调解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原告张林涛、盛丽潼与被告庞坤明、庞亚兴、昌都市中科农业科技产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昌都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都市明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吉010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庞坤明、庞亚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林涛借款人民币1673206元;二、被告庞坤明、庞亚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盛丽潼借款人民币4062640元;三、被告庞坤明、庞亚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林涛、盛丽潼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四、昌都市中科农业科技产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昌都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都市明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庞坤明、庞亚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坤明、庞亚兴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0)吉01民终173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张林涛、盛丽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20)吉0102执1136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2020年11月3日扣划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1208867.62元。异议人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另查明,昌都市中科农业科技产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昌都市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黄磊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吴云山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艳丽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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