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3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飞、俞成桓、李隆茂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XXX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飞、俞成桓、李隆茂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曾郴卉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雷凌波
书记员黄志超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