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华山有色金属加工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3财保81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华山有色金属加工厂银行存款463361.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3011303000000××××)为本案保全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华山有色金属加工厂银行存款463361.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6.81元,由申请人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邓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潇
书记员李珍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