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4民初116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49463.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49463.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贯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玉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