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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橱佰惠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勇
联系方式:0371-53391186
注册时间:2011-05-13
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货栈北街7号
简介:
销售: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陶瓷制品、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厨房设备、厨房用具、食品机械设备、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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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橱佰惠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小丽鲸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4执209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南橱佰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小丽鲸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2019)豫0104民初17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橱佰惠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04执2094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小丽鲸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三、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24日分别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橱佰惠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寇向杰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小丽鲸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浮捍东、财务总监杨梅菊到庭,自愿协商被执行人新乡市小丽鲸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浮捍东、财务总监杨梅菊资源对本案的执行债务承担执行担保责任,代表浮捍东保证在2021年4月30日前对本案提供一套无抵押、无查封的房产作为担保。确保履行本案全部执行款,并出具担保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 四、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小丽鲸大酒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小丽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橱佰惠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侯开立 书记员袁航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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