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许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04执3748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104民初1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许凯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2020年7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许凯名下银行卡16621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
2021年5月1号拍卖成交被执行人许凯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86号莱蒙城33幢1102室,成交价1403000元。已将房屋拍卖款发放给抵押权人及申请人。
查询被执行人许凯名下有股权,不符合处置条件。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凯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
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马新平
审判员李鸣鹤
审判员孙富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鹏
书记员孙俊昊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