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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俊华
联系方式:0435-5862999
注册时间:2006-10-26
公司地址:通化市建设大街4093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含体育场地建筑施工),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璜,普通货运,特种设备安装,机械设备租赁,混凝土构件生产,房屋租赁,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职工劳动技能培训;房地产开发,建材销售,建筑门窗,项目投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以下项目在分公司经营: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劳务分包;电器机械修理,住宿,餐饮,小食品,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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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502民初251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宋亚军,被告杨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7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建公司将请求金额变更为19.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淑华系原告公司原股东杜文春(已故)妻子,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杨淑华以杜文春住院治疗需要用款为由,多次向原告公司借款共计20.7万元。杜文春去世后,被告非但没有还款,反而将原告诉至法院,继承了原股东杜文春在公司的股权,但是,对于所借欠款却始终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淑华辩称,上述20.7万元,这笔钱已经结账,2009年剩余的2057元已经还清给我们。因为2005年前杜文春在原告单位工作为原告垫款14.5万元,2007年两笔药费3.15万元,报销了2.5万元。2008年两笔医药费15万元,报销了3万元。文件要求一年内累计报销8万元,还有5万元尚未报销。由于2009年前公司未参加医保所产生的医药费报销部分由公司承担,2009年底二建公司参加城镇医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至2008年间,因杨淑华爱人杜文春生病住院需要用钱,杨淑华多次从二建公司借款,并向二建公司出具借据。其中,2007年3月30日借款2万元,2007年7月4日借款1万元,2007年12月17日借款1万元,2008年4月14日借款1万元,2008年4月14日借款2万元,2008年4月22日借款2万元,2008年5月8日借款2万元,2008年5月20日借款2万元,2008年6月3日借款2万元,2008年6月6日借款1万元,2008年6月11日借款2万元,2008年7月1日借款1万元,2008年11月14日借款0.5万元,2008年11月26日借款0.2万元。另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原告杨淑华与被告二建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一案作出(2018)吉05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审理查明,杨淑华系杜文春妻子,杜文春作为二建公司职工,于2006年10月26日向二建公司实缴出资12万元,占股0.1189%。2018年1月29日,杜文春因病去世。2018年5月7日,杜文春的父亲杜学智,母亲王淑兰,儿子杜成洵签署放弃继承杜文春股权申请书。该案判令二建公司协助杨淑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
被告杨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9.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丽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佳琦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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