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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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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648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4-24082122
注册时间:2004-04-09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8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城市公共交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礼仪服务,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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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终448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凤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10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108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凤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宋丽娜 审判员田华 审判员华荻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闫鹤文 书记员陈娇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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