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红伟
联系方式:029-88669781
注册时间:2015-08-19
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爻村长丰园小区Ⅰ区1幢C单元11层1110室
简介:
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展开
许攀与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9462)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2150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攀、刘数德与被告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许攀、刘数德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人仲案字[2020]4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许攀、刘数德对该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进军,被告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攀、刘数德诉称,原告许攀系刘某某之子,刘数德系刘某某父亲,刘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被告处,并被派往被告在庆华公司项目工地担任项目监理,月工资约为五千元。2018年12月3日下午17时40分,刘某某在下班途中,不幸被一辆车牌为陕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并致刘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9月,原告依法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被告在2019年12月17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原告,因被告否认劳动关系,待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后,在继续进行。据此,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刘某某与被告之间在2018年8月至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该委于2020年6月月9日作出雁劳人仲字「2020」418号裁决书,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确认。原告认为其父刘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发生工亡,在2019年9月,原告向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在认定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答辩意见,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此,原告方得知被告不予认可刘某某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时效应当从2019年12月17日以后开始计算。显然,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错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刘某某与被告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现有事实,刘某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至迟应在2019年12月2日前提起劳动仲裁。但据原告劳动仲裁申请书记载的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因此,其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二、被告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曾存在劳务关系。2018年8月,刘某某系经人介绍去被告项目部务工,从事临时劳务性活动(又称打零某某),双方从未有任何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刘某某系咸阳市礼泉县XX乡XX村XX组人,在外务工,无固定工作单位,农忙时回家务农。被告亦是按照临时打零某某支付其相关劳务费用。原告诉称刘某某月工资为5000元,与被告支付其临时打零某某费用的凭证内容相互矛盾,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刘某某与被告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刘某某从未在被告处办理员工入职,其工作不接受原告管理、不参加考勤,双方无人身隶属关系,刘某某无需遵守被告处的相关规章制度,亦从未给刘某某发放工服、工帽、办理出入证等手续。结合刘某某以往的工作经历,与本案情形相似,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不属于劳动关系。2015年3月刘某某曾在西安医学院未央校区教师公寓项目部工作,2017年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案外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后被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将该项目实际负责人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其主张劳务费的诉请,该案已执行终结。因此,刘某某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三、劳动仲裁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刘某某的父亲。根据被告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查档资料显示,在之前刘某某交通事故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最终获得赔偿53万元的人为许攀以及刘数德,上述二位作为刘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综上,被告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应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系原告许攀父亲,系原告刘数德儿子。2019年8月,刘某某经人介绍在被告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庆华公司项目部工地务工,刘某某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日,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2019年11月20日,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刘某某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并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送达。 另查明,2018年9月4日,被告法人谢红伟向刘某某转账1500元;2018年11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支付1500元,摘要为“零某某工资”;2018年12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支付6890元,摘要为“临时工工资”。 庭审中,原告许攀称,刘某某2018年8月1日经人介绍入职被告公司,岗位是项目监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清楚是否填写过员工登记表,不清楚入职之后与谁对接工作;刘某某与公司其他人员住在公司租的民居,工作内容是管理工人干活加上一些杂务;刘某某告知家人工资每月5000元,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考勤管理情况、社保情况均不清楚,未在公司住所地上过班,工作地点在被告的庆华公司项目部。 被告陕西大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项目部内的工作人员情况公司都不清楚,均由包工头直接招人,刘某某发生事故后公司才知晓工地上有此人此事,当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赵志飞,是公司派过去巡查的人员。刘某某从未到过公司住所地,没有任何具体的岗位任命、考勤管理,主要就是打零某某,刘某某不接受公司管理,双方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工伤认定送达回执、银行付款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列表、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许攀、原告刘数德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攀、刘数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芷瑜 人民陪审员陈小庚 人民陪审员陈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玺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