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水库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3执511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水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水库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约定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陕0103执51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时效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赵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星驰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