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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党长安
联系方式:15686271719
注册时间:2014-04-28
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1号莱安逸境商铺3幢1单元2层10201号房
简介:
工程概预算、结决算;工程、货物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房屋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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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长安,王永强,李克等与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4执异79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国旺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党长安、王永强、李克、夏征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公司称,请求追加第三人党长安、王永强、李克、夏征为(2020)陕0104执235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伟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发现,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伟智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党长安、王永强、李克、夏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2020)陕0104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公司与被执行人伟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陕0104民初29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陕0104执235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伟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元科。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陆毅宁认缴出资510万元,持股比例51%;刘元科认缴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49%;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6日,公司股权变更为:陆毅宁认缴出资200万元,刘元科认缴出资200万元,蔡永祥认缴出资200万元,王永强认缴出资200万元,李克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4年12月30日前。2017年12月28日,公司股权变更为:蔡永祥认缴出资200万元,王永强认缴出资200万元,李克认缴出资200万元;李树亮认缴出资400万元,除李树亮认缴出资期限为2038年12月26日外,其余股东出资期限均为2044年12月30日前。2018年11月7日,公司股权由李树亮变更为李坚认缴出资400万元,出资期限变更为2038年11月1日,其余股东认缴出资及出资期限均未变。2018年12月25日,公司股权由李坚认缴出资400万元变更为党长安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出资期间均为2044年12月30日前。2019年1月25日,公司股权由蔡永祥认缴出资200万元变更为夏征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4年12月30日前。上述变更事宜均为股权转让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吕艳红 审判员李坤 审判员寇永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贺薇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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