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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海陵
联系方式:0566-5262290
注册时间:2015-07-31
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1号
简介:
电力工程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电力承装(修、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作业,售电,电气设备、电线电缆、路灯生产与销售,光伏电站设计、安装、运维;光伏组件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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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连与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311民初135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培连与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兵、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培连,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东、被告张国兵及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培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原告为被告施工的沫河口镇大孙支线、张家支线农网改造所做的电力灌注桩基础5基、材料费及劳务费合计:玖万伍仟陆佰元整(95600元)。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始为被告施工沫河口镇大孙支线、张家支线灌注桩基础5基,该工程是被告五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国网安徽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项目,由五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驻五河第十一分公司总经理张国兵负责实施,合同约定被告五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经理张国兵先付材料款,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让原告垫付,并承诺尽快支付,但一再承诺支付却未兑现,直到施工完成仍未支付相关款项。最终按合同约定,施工共计用商砼66方,按合同约定价1600/方(包含劳务费)共计材料费、劳务费壹拾万伍仟陆佰元整(105600元)。被告承诺2019年6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款项,经原告一再催要,无果。直到2020年春节前一日,五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经理张国兵才给付款壹万元,仍欠款玖万伍仟陆佰元整(956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旧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无奈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被告五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再承诺一个月内保证结算付款,要求原告何培连撤诉,原告轻信了被告于2020年9月27日撤诉,可是撤诉后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结算付款。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因为张国兵签的合同,五洋公司并不知情,所以没有义务付款。 张国兵辩称:该项目系五洋公司中标项目,我是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职务行为,不是付款主体。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辩称:以上项目供电公司均已审计完成,所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支付给了五洋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8年5月8日,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将“蚌埠五河县10千伏沫河口镇石王西等台区改造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其交由被告张国兵施工。2019年4月30日,被告张国兵和原告何培连以包工包料自备机械为其施工沫河口大孙支线和张家支线钢管塔基础5基,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按1600元每立方结算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实际方量计算但不得超过设计方量5%。等。《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及材料进场施工,并按双方约定按时完成《协议书》签订的工程。该工程原告共使用混凝土66立方,工程款为1056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国兵于2020年春节前一日付款10000元,尚欠95600元,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与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国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何培连工程款95600元; 二、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国兵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培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为1095元,由被告张国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晓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亭亭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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