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海根
联系方式:7245197
注册时间:2002-03-13
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25号星虹大厦1幢2612室
简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绿化景观工程、通信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械设备安装;销售机电设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户外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吕正龙与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91民初459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正龙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风公司”)、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苏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吕正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赵丽,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雯、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峰、李姚丽及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尘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吕正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12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6区外立面装饰工程项目进行油漆、木工施工,该工程由被告绿风公司从兴盛公司及华谊苏州公司处承包。工程总价款为2780000元,原告吕正龙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且绿风公司支付劳务费1445000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绿风公司、兴盛公司向被告华谊苏州公司发函,告知因财务受限无法转账支付,从而委托被告华谊苏州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1535000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华谊苏州公司仅支付了其中的290000元,剩余1245000元工程款仍未支付。另外,就涉案工程被告兴盛公司为该项目的总承包,被告华谊苏州公司为该项目的发包方。原告认为,被告绿风公司不予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兴盛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被告华谊苏州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 被告绿风公司辩称: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1245000元予以认可,但答辩人系涉案项目的分包方,被告兴盛公司是该项目的总包方,被告华谊苏州公司为发包方。因被告兴盛公司、华谊苏州公司欠付答辩人相应工程款,因此,原告与我方及兴盛公司、华谊苏州公司于2019年1月共同商定,由我方与兴盛公司共同向被告华谊苏州公司递交《委托付款函》,约定由被告华谊苏州公司向原告直接支付工程款。答辩人与兴盛公司已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告华谊苏州公司递交了上述《委托付款函》,被告华谊苏州公司亦予以认可,并也已分多次支付了其中的部分工程款。另外,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已向答辩人出具《委托付款函》确认书,确认原告直接向华谊苏州公司主张款项,无权再向答辩人主张权利,答辩人认为应当由被告华谊苏州公司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被告兴盛公司辩称:第一,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吕正龙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及华谊苏州公司、绿风公司提供的《委托付款函》中均明确载明吕正龙是班组负责人及款项收款人,答辩人认为其仅为项目经理并非实际施工人;第二,答辩人与华谊苏州公司、绿风公司之间系合法专业分包合同关系,并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故答辩人亦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裁定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华谊苏州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连带付款是系实际施工人享有的请求权,其前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本案中答辩人系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方,绿风公司系发包人华谊苏州公司指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均属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不能适用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即使认定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答辩人在收到华谊苏州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后,仅按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剩余全部款项均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绿风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应免除答辩人给付义务。就涉案工程部分,答辩人作为总承包方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共计48130623元,该款包括了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绿风公司的款项。上述款项扣除6.5%的管理费后,剩余93.5%的工程款即45002133元,答辩人已全部支付给绿风公司,故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被告华谊苏州公司辩称:第一,答辩人从未与吕正龙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发生过与吕正龙诉讼请求相关的法律关系。且答辩人对于吕正龙是否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相应的工程款实际金额也存有异议;第二,答辩人与绿风公司、兴盛公司就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六区外立面装饰工程签订了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绿风公司作为专业分包方,被告兴盛公司为总包方,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47760000元,而答辩人实际已支付的金额为48130623元,即答辩人的付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金额。又因三方之间就工期延误、工程量、总金额、增项等存在争议,尚处在结算审计中,故尚无法确认最终的应付款项金额;第三,原告亦没有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系因涉案工程项目而发生。另外如果最终认定吕正龙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则答辩人作为发包人保留追究被告绿风公司违约的权利;第四,2019年,答辩人向吕正龙支付款项,是基于绿风公司与兴盛公司向答辩人出具的《委托付款书》,但该《委托付款书》并没有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五,兴盛公司作为工程的总包方,已就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合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总包方已经实施其主张债权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原告即使证明是六区外立面的施工方,也无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1月30日,被告绿风公司与兴盛公司共同出具《委托付款函》,付款函中记载:吕正龙系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六区外立面装饰工程的油漆班、木工组负责人,因我司财务受限无法进行转账支付操作,现特委托贵公司将部分未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535000元,于2019年6月1日前汇入以下账户,收款人吕正龙。 2016年4月28日,华谊苏州公司与兴盛公司、绿风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六区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为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的发包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确定的本项目总承包单位,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选择确定的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六区外立面装饰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工程分包范围为6区外立面施工图及合同报价清单包含的所有工作范围。第二条第2款约定:分包方式为专业承包人负责图纸深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竣)工验收、包保修。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金额47760000元,该合同金额包含6.5%的总承包人的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上述金额为总价包干合同价款。 诉讼中,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绿风公司将其承包的外立面装饰工程中的部分油漆、木工施工分包给吕正龙。被告绿风公司对此不持异议。被告绿风公司另出具2020年5月9日吕正龙签字的《委托付款函》确认书,拟证明吕正龙应直接向华谊苏州公司主张款项,无权再向绿风公司主张权利。该《委托付款函》确认书载明:“本人吕正龙系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6区外立面装饰工程的油漆、木工班组负责人,经结算确认涉及本人负责的油漆、木工班组的结算尾款为153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伍仟元整)(已含油漆、木工班组等全部费用)。2019年1月30日,由贵公司向业主‘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委托由业主直接向本人支付金额共计¥153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伍仟元整),该代付行为及代付款项本人已确认并同意由贵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至业主方,由业主方代为支付,就此本人直接向业主主张款项。本人与贵公司自此就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6区外立面装饰分包工程的油漆及木工组等所有款项及费用已全部结清,如有任何遗留或漏算的结算凭证,本人均将不再予以结算、无权主张,今后若再产生经济纠纷与贵公司均无关,特此确认!” 对此,原告吕正龙称其仅是对该《委托付款函》确认书的未付金额及由华谊苏州公司代付行为进行确认,对于其他内容不予认可。被告华谊苏州公司称对该《委托付款函》确认书其并不知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2019年1月30日的委托付款函出具后,被告华谊苏州公司向吕正龙就该付款函支付了工程款29万元。 关于华谊苏州公司与兴盛公司、绿风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款项结算问题,兴盛公司提交了相应票据等证据,三方还确认:华谊苏州公司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48130623元。对于该部分款项,兴盛公司将其中6.5%作为管理费予以收取,剩余45002133元已实际由被告绿风公司收取。至于该工程的最终三方结算,华谊苏州公司称该工程是存在部分增项,但该工程也存在工期延误及其他违约事项等,况且结算目前也未能实际完成。 以上事实有《委托付款函》、《华谊影城电影文化体验园项目六区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等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正龙工程款1245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第一部分,以12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部分,以12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吕正龙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为13248元,由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正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新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郭孝玲 书记员宋迎迎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