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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1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斌
联系方式:0452-2656067
注册时间:1996-04-30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45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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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与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205民初618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诉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的经营者刘增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5329.61元(含螺丝赔偿)、支付运费及装卸费共计2100元;退还原告钢管28米、扣件51个、顶丝5根(如不能退还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585元)、支付违约金4598.8元。以上合计22613.4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大唐平罗新建生产值班楼建筑工程,被告王仲军、宋安系施工负责人,也是实际施工人。因施工中需要建筑器材,被告与原告协商后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租金数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丢失损坏赔偿、法院管辖、租金计算价格、指定提货人等具体事宜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后被告从原告处提走了所需的建筑器材,截止到2020年9月6日,经原告核算,被告应付原告租赁费为15329.61元、运费及装卸费2100元,以上合计17429.6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1份、租赁产品提货单2张、租赁产品退货单3张、租金费用结算表1张、企业信息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上证据来源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经过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4月21日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王仲军、宋安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加盖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唐平罗项目部印章,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建筑器材,钢管日租金0.012元/米、扣件日租金0.012元/个、顶丝日租金0.03元/根,钢架板日租金每块0.3元、钢管接头日租金0.03元。乙方必须按月到甲方交清租金一次,剩余租金再租赁合同终止之前全部付清,超过规定日期不付或未付清的,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乙方租用甲方建筑器材,甲方负责建筑器材运输到乙方工地,乙方负责卸车,退还时运费由乙方负责自理,所有租赁器材丢失报废按原值赔偿,乙方派王仲军、邵春海办理提货手续。钢管原值18元/米,扣件十字原值6元/个,扣件转向原值7元/个,扣件接头原值7元/个,顶丝原值15元/根。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25日、2020年5月21日邵春海、宋安提走了部分建筑器材。2020年8月18日分2次退还部分建筑器材,并在退货单分别记录:退货运费500元及装车费300元,共计800元未支付。2020年9月6日退还部分器材,退货单记录:退货运费500元退还人未付。两次共计提走钢管4832米,扣件2464个、钢架板180块、顶丝346根,退还钢管4779米、扣件2413个,顶丝341根、钢架板180块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租赁费15329.61元、支付运费1500元、装卸费600元; 三、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钢管28米、扣件51个、顶丝5根,如不能退还则赔偿上述器材价值585元; 四、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农区丰源建筑模板租赁站违约金459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军、宋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黎倩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彬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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