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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2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石帮
联系方式:0952-6017572
注册时间:1999-10-12
公司地址:平罗县桥馨家园B区39幢2号门店三层 复制
简介:
建筑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城市道路照明、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梯维修维护工程;金属门窗户制作、安装、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机电、交通、路基、路面养护工程;隧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堤防工程;通信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桥梁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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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205民初78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桥建设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州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桥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星州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李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桥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星州房地产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60833.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星州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陈桥建设公司与星州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陈桥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值为850833.91元,星州房地产公司向陈桥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90000元,尚欠工程款260833.91元。经陈桥建设公司多次催要,星州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予支付。故陈桥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星州房地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实际管理单位为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因陈桥建设公司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拆卸其施工水泵中的主要零件,造成树木越冬大面积死亡,自然资源局要求在竣工结算时应扣除死亡树木造成的损失,所以没有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星州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陈桥建设公司工程是598000元。 陈桥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星州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质证: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实),证明:陈桥建设公司与星州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活是陈桥建设公司干的事实。星州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星州房地产公司仅是合同的签订方,涉案工程实际监管单位为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同时根据协议第125页,陈桥建设公司对涉案工程有两年的缺陷保证责任; 证据二,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实)、专用发票一张金额60000元(复印件与原件核实),证明:该证据中不包括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电力费用这部分,不包括的费用为43874.52元。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让陈桥建设公司从850000元工程款中给石嘴山市通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付60000元电力费用的事实。星州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850833.91元工程款中包含高压电施工费43874.52元,同时结算中的工程签订单电力部分也加盖了陈桥建设公司的印章,结算时电力费用也含在总的工程结算中。陈桥建设公司起诉时也是将电力费主张在诉讼请求中。 星州房地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陈桥建设公司进行了质证: 惠自然资源函字(2020)101号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惠农区红果子片区110国道主干线道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施工问题反馈的函,证据来源: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证明:涉案工程监管单位向星州房地产公司出具函件要求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因陈桥建设公司原因造成越冬林树木死亡的损失。结合陈桥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二里涉及的工程结算里面所有工程量签证,都是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监管并签字盖章,因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向星州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上述函件,所以星州房地产公司未向陈桥建设公司支付下欠款费用的事实。陈桥建设公司对该证据提出:该函件中所说的三方签订的协议不正确,实际是六方签订的协议,六方分别是:惠农区审计局、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鹏程飞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当时达成协议,让陈桥建设公司先给石嘴山市通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付60000元,再给陈桥建设公司签字盖章。 本院对陈桥建设公司、星州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对陈桥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1,星州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所证明的目的,经核实,该证据中包含陈桥建设公司与石嘴山市通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高压电施工费43874.52元,本院予以采信。 对星州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系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陈桥建设公司与星州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惠农区红果子片区110国道主干线道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九段。承包范围:本标段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全部内容施工。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合同价为985609.84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陈桥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0月14日进行了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值为850833.91元。星州房地产公司向陈桥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98000元,下欠工程款252833.91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陈桥建设公司与石嘴山市通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电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工程名称为惠农区自然资源管理局80KVA箱变安转工程,承包方范围:包工、包料。由石嘴山市通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合同书签字盖章,陈桥建设公司未签字盖章。该“80KVA箱变安转工程”陈桥建设公司认可由石嘴山市通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将该工程款43874.52元包含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值为850833.91元中
判决结果
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2833.91元。 如果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5元,减半收取260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连成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楠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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