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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付建军
联系方式:0932-8235008
注册时间:2010-09-13
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朝阳锦城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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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林、张海彦、翟艳、赵青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甘11执恢55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林、张海彦、翟艳、赵青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1.被执行人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林、翟艳、张海彦、赵青芸向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截止2017年10月16日的利息171853.7元,2017年10月17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利随本清;2.如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有权就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运管所综合楼面积152.91平方米的房产,张红林名下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载明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关X号面积78.28平方米的房产、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载明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关X号面积77.17平方米的房产、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载明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关X号面积78.28平方米的房产,张海彦名下(与赵青芸共有)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载明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关X号面积234.63平方米的房产,翟艳名下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载明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电力局住宅楼B幢X号面积137.57平方米的房产、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载明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阳光家园17幢X号面积121.60平方米的房产和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5辆出租车营运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5500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甘11执26号案件,执行中,双方于2018年9月16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甘11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7)甘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甘11执恢55号案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应收执行费574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委托评估,2018年9月4日,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名下7处房产总价值为9014862元。本院在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2月14日,水兆林以353294元的最高价竟得翟艳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电力局住宅楼B幢X号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产;同年3月28日,裴生洮以612469元的最高价竟得翟艳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阳光家园X幢X号临房权证总子第X号房产;同日,翟尚武以1549436元的最高价竟得张红林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关X号临房权证总子第X号面积为78.28㎡的商铺;共拍卖2515199元。扣除过户税费14465.55元及执行费57400元,剩余2443333.45元已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房产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流拍房产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接收流拍房产以物抵债时。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拍卖降价幅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9)甘11执异3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异议申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3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执复52号执行裁定,撤销我院(2019)甘1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项下(面积152.91㎡)房产、张红林名下的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项下的(面积78.28㎡)房产、X号项下的(面积77.17㎡)、张海彦与赵青芸名下的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项下的(面积234.63㎡)房产重新进行拍卖。2020年6月29日,定西市保安服务公司押运中心以597437.68元的最高价竞得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临房权证总字第X号)房产,其余房产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流拍房产进行变卖,后我院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进行变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向我院出具书面材料,同意以2887864元接收抵押房产以物抵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移交了以物抵债房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5945097.68元。截止2021年4月29日,借款本金126367.44元、利息1684546.79元、案件受理费5500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400元、评估费70000元未执行到位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将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案件始终未能执结。本院已将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7)甘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魏永红 审判员白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杨涛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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