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联系方式:0932-7721283
注册时间:1996-04-30
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中华街213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门窗制造加工;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树木种植经营;广告制作;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外人杨某某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11执异11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国友与被申请人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录录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杨录录称,请求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执保3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号(2021)甘11执86号。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保全的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岷县岷阳镇陈家崖岷县城北新区滨河步行街2号楼某商铺,该房产是2017年3月25日案外人承接施工建设岷县北城新区滨江河步行街1-8号楼地下室消防工程后,建设单位无资金支付工程款,经案外人与发包方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魏永宏协商后抵做工程款的,并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工程款抵付协议》,约定将位于岷县岷阳镇陈家崖岷县北城新区滨河步行街2号楼某商铺抵付案外人施工的工程款。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保全查封案外人的财产是对案外人的财产的侵权。为保护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案外人对于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位于岷县岷阳镇陈家崖岷县北城新区滨河步行街2号楼某商铺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执保3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2016年10月23日,发包方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方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城新区滨河步行街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另行委托为魏永宏,全权负责施工完毕主合同的全部工程直至交验合格。2017年12月20日,魏永宏与杨录录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杨录录对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城新区商业步行街工程项目1-8号楼地下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付款方式为岷县北城滨河步行街2号楼某商铺顶给材料费及人工费,顶款金额为620496元,顶款日期为2018年3月25日。2017年10月12日,甲方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款抵付协议》,约定甲方以部分商铺、住宅折抵乙方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所抵付商铺、住宅为乙方所有,因双方于2016年10月23日签订协议将工程项目负责人委托为魏永宏,故抵付于乙方的商铺、住宅实际抵付于魏永宏,其中包括岷县北城新区滨河步行街2号楼某商铺。2018年3月25日,魏永宏与杨录录签订《抵房协议》,约定将上述商铺折抵工程款620496元,协议签订后所抵付商铺为杨录录所有。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据本院(2019)甘11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在(2019)甘11执保39号申请人叶国友与被申请人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人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岷县岷阳镇陈家崖岷县北城新区滨河步行街1-8号楼面积3494.23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1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杨录录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韩有福 审判员张俊杰 审判员李亚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重庆 书记员卢银萍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