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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
联系方式:0391-3698666
注册时间:2009-04-16
公司地址: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院内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经销:建筑材料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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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海良与范延安、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803民初142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海良诉被告范延安、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海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李鹏、被告范延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裴敏、被告征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薛海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范延安给付原告劳务费用及损失补偿费用620687.2元;2、要求被告范延安以逾期欠付劳务费用563048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及法定利率,从2018年12月12日工程竣工之日起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19249.35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并依此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3、要求被告征信公司在欠付被告范延安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被告范延安应付原告的劳务费用、损失补偿、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范延安在2015年11月1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劳务大清包被告范延安挂靠被告征信公司中标建设的中站区和美小区三栋楼房的土建工程,后于2016年3月1日将施工项目调整变更为三期三标6-4#楼的土建工程。工程于2018年12月12日全部验收完成,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此时被告范延安应当给付98%的劳务费用,余2%的劳务费用为质保金,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额退还。但至今被告范延安及被告征信公司不予最终结算,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保证金和劳务费用。 被告范延安辩称,1、原告薛海良和被告范延安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合同》,薛海良不是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4#楼工程是被告在组织施工,施工的工人也大多数是被告雇佣并支付工资,原告薛海良并未参与4#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与管理,也并未支付过工人工资及相应的施工投入,该工程结算也不对薛海良进行。原告以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合同》而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4#楼的施工都是被告与工人代表侯庆平在联系交接,由于侯庆平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不力,导致工期一再延误,从而也致使发包方征信公司对被告多次罚款,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3、4#楼施工结束后,征信公司至今没有与被告结算,同时被告也没有与侯庆平进行结算。4、被告曾因双方《工程施工内部合同》而向原告收取了保证金,但是保证金已于2016年10月30日转换为借款,被告为此而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征信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6日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将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安置小区(和美小区三期)三标段(五组团5-1#商业楼、4#、6#商住楼,5#、7#、8#住宅楼、六组团6-1#商业楼、1#、3#商住楼、2#、4#住宅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征信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征信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范延安和其他人。 2015年11月1日被告范延安将三栋框剪37、38、39#楼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薛海良,并签订《工程施工内部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建筑和结构图中土建内容;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框剪单价为360元/㎡,其中主框为240元/㎡,二次结构为50元/㎡,内外粉刷为70元/㎡;付款方式为±0结束后15内付完工程量的80%,六层封顶5日内支付完工程款的80%,主体封顶后15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0%,二次结构结束后15日内已完工程量的90%,粉刷结束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0%,工程完工后,十日内付总价位的95%,经市建委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结算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8%,余2%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质保金全额无息退还。补充约定:保证金为±打完灰付50%,主体完工付50%,在合同内付款无息。2016年3月1日经被告范延安的项目经理辛明长、办事员李小明、买照周证明,薛海良与范延安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中站区和美小区3栋楼框剪37#、38#、39#楼,于2016年3月1日调整为三期三标6-4#楼一栋,其余合同内容不变。2016年10月30日被告范延安出具认可单,认可中站区和美小区三期三标6-4#楼因政府扬尘治理,在停工期间的钢管、扣件、塔吊、卸料机的租费为41000元。同日被告范延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保证金500000元,利息陆月到拾月,共计75000元。”2017年10月11日被告范延安出具签证单,确认中站区和美小区三期三标6-4#楼于2017年7月22日验收,后至2017年10月9号付款,中间共停2个月16天,料物机与看场费共计820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范延安出具关于中站区和美小区三期三标6-4#楼未能按封顶节点支付给劳动队的承诺:2017年3月3日先支付200000元;2017年3月9日以前再支付100000元;2017年3月30日如果不能按时支付剩下的余款,剩余款项按月息3分计算;二次结构结束,按照这个节点合同约定的款数,全部支付给劳务队(含保证金、利息、损失费)。 另查明,2016年被告征信公司以支付工人工资的形式支付工程款共计1769209元,其中支付项目部工人工资271106元、支付杂项工人工资38611元、支付水电工工人工资50820元、支付大清包工人工资1408672元。2017年被告征信公司以支付工人工资的形式支付工程款共计980472元,其中支付项目部工人工资100482元、支付两笔施工队工资分别为169196元、82122元,支付两笔大清包工人工资分别为138672元、49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内部合同、证明、认可单、签证单、欠条、承诺,被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内部合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劳务合同、工资表、工人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范延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海良工程款508904元及利息(利息以5089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范延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海良损失补偿费用57639.2元; 三、驳回原告薛海良对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薛海良负担577元,被告范延安负担4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白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丽 书记员孙国花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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