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蒋峰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323民初210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皖1323民初210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莲城支行的账户(户名: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8×××72)。现原告宿州蒋峰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查封(户名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8×××7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余鹏程
书记员王云云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