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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9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刚
联系方式:0731-55880078
注册时间:2008-07-09
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
简介:
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电力施工总承包一级);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输变电工程叁级、环保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管道及电信、电力野外设备设施的安全巡查维护服务;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电气机电安装设备、变压器、高压及低压电力电缆、弱电线材、铁塔、电杆、金具器材、高压分支箱、环网柜、塑胶、橡胶、建筑材料的销售;电力技术推广服务;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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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蒋峰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323民初210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皖1323民初210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莲城支行的账户(户名: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8×××72)。现原告宿州蒋峰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查封(户名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8×××7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余鹏程 书记员王云云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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