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暂无数据
法定代表人:赵思成
联系方式:18653327771
注册时间:暂无数据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
简介:
暂无数据
展开
吴学飞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792民初462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学飞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前、宋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学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设计款10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5日,原告以潍坊嘉昱化工有限公司为甲方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事后原告依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向被告公司支付工程设计预付款107000元,并按约定将该款打入邢晓鹏账户。原告支付预付款后,潍坊开发区主管部门未给潍坊嘉昱化工有限公司立项,该公司未予成立,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原告以潍坊嘉昱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为潍坊嘉昱化工有限公司设计1000t/a三苯基氯化锡及其下游产品和1000t/a染料项目,设计费总额38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7000元为预付款;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在该合同下方潍坊嘉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被告也进行盖章,同时邢晓鹏在被告委托代表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以于洪芬的名义向邢晓鹏转账107000元。后潍坊嘉昱化工有限公司未成立,涉案项目也未实施。 另查明,通过企业信息平台可知,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注册成立,邢晓鹏并非该公司发起人或现任股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学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吴学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洪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田田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