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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剑彪
联系方式:0755-83211333
注册时间:1996-11-2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承接各类建筑的室内外装饰、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城市及道路照明、古建筑、钢结构、环保工程的施工,对外承包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净化工程、实验室工程、展览工程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安防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承装、承修电力设施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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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465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律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2018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451.83元(以120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原告为被告供应65系列断桥隔热铝合金窗框,合同总价735000元,原告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在15-2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原告依约供货,经结算,原告向被告开具三张合计580185元的发票。被告仅支付了46万元,余款120185元拒不支付。被告违约,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违约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尚欠120185元无事实依据,被告尚欠的货款金额为75185元。2.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3.原告供应货物不符合标准,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735000元,原告产品需免费提供24个月的质量保修,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计起。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未派员维修,被告可自行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收到订货通知后,在2017年11月25日前将货物加工完毕,并送至工地现场。被告支付20万元预付款,原告将所有货物送至工地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在15-20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货款,原告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及送货清单。 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2018年2月8日、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付款40万元、5万元、1万元,合计46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仍有75185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被告称,原告于2017年11月25日供货,货物已用于涉案项目,因双方一直就供货质量维修事宜存在争议,被告未向原告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无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变更为现名。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5185元; 二、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1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3%的标准,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2.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罗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瑞莹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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