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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凯
联系方式:0755-83785355
注册时间:1993-09-1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设计(含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大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并可从事以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城市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建筑工程监理;图文处理。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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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陆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257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颂、人民陪审员吴锡钳、肖晓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制设计费59.2万元人民币及违约金202512.67元人民币(按月2%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其余违约金请求续计至被告实际付清设计费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被告因xx蚕桑小镇入选云南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于2017年10月30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G4xx号《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根据云南省住建厅相关规定编制“xx蚕桑小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费共296万人民币,编制设计费按照约定分四次支付完毕,设计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原告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设计合同生效后,原告如期完成编制工作,原告编制的“xx蚕桑小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于2017年11月原则通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团审查,原告已将最终编制成果交付原告。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约定的编制设计费被告并未如期支付,2017年12月28日被告书面致函原告明确将于2018年1月31全部支付,但仅于2018年2月支付设计合同约定的第1-3次应付费用,第四次应付编制设计费59.2万元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财政困难为由推脱,至今未付。 原告认为,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被告使用原告的规划设计成果后不按期支付到期设计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编号为G4xx号《规划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为xx蚕桑小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甲方须依本合同按时支付设计费用,乙方须依本合同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两个板块独立成册,各提供成果A3彩印本15套,电子光盘3套。本项目编制费用为人民币296万元(该成果交付后,对于非前提条件变更所做的局部修改,乙方将免费提供后期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费用的30%作为预付金,即88.8万元人民币;第二期为乙方提交规划草案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费用的20%,为59.2万元;第三期为乙方提交甲方送省审批方案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费用的30%,即88.8万元人民币;第四期为乙方提交甲方最终成果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59.2万元。设计进度采取两个项目平行推进、同期上会、同时结束的方式,报送省审批方案前: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金后,四周内完成规划草案,乙方收到甲方对规划草案的修改意见及第二期费用后,四周内完成送省审批方案;送省审批方案获批后,执行下阶段任务进度:乙方收到政府批复文件及第三期费用后,六周内完成报批成果。乙方收到甲方对报批成果的书面定案文件后,四周内完成最终成果。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因甲方的上级或规划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的,甲方均应按照实际履行程度支付设计费。(乙方未开始工作,不退还预付金,乙方已开始工作,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按一半付费,超过一半,按该阶段的全部付费)。 2017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详细约定了上述《规划设计合同》中约定的296万元总编制费,《xx蚕桑小镇总体规划》占133万元,《xx蚕桑小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占163万元;支付方式的时间由五日内改为十五日内;增加县级专家评审环节;特色小镇三年建设期内,乙方依甲方需要提供相关服务。 另查,原告提交2017年11月1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技术审查会议的通知复印件,通知载明审查对象包含涉案项目在内的审查对象为已经通过发展总体规划审查,且报件齐全、达到审查条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017年11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特色小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一批省级技术审查意见的函》,该函件附件包含涉案项目,审查结论为原则通过审查。 原告当庭主张在签订涉案合同之时,原告实际已开展项目设计工作,2017年11月10日前通过总体规划审查、11月21日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被告实际于2018年2月2日支付头三期的设计费共计2368000元。 2018年3月5日,原告采取顺丰速运邮寄方式向被告寄送文件一份,支付运费335元。原告主张该邮件为涉案设计纸质版的最终成果。 再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原告发送关于陆良县蚕桑小镇规划设计下欠费用的函,函件载明因为xx蚕桑小镇最终没有投资建设方实质性建设,被省委、政府取消特色小镇命名,并于2019年3月收回了下拨的前期经费,致使剩余59.2万元规划编制费无力支付。因财政困难,请求原告将剩余编制费用减少至10万元。原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要求降低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陆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编制设计费592000元; 二、被告陆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2512.67元; 三、被告陆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92000元为计算基数);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5.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颂 人民陪审员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俞婷婷(代)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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