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91执387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9809.61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韩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毅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