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执18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3255050.7元、执行费:37065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3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进行网络查询,系统反馈除少量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3月18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轮后查封无法处置;
4、于2020年3月18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专利权;
5、于2020年3月18日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1宗(轮后查封),无法处置;
6、于2020年3月20日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
7、于2020年3月27日向河南公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
8、于2020年4于20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商标使用权;
9、于2020年4月27日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无反馈信息;
10、于2020年5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8台,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11、于2020年6月5日再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12、于2020年6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3、于2020年6月29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在限制消费系统限制其消费;
截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303255050.7元,执行费:370655元未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司晓营
审判员:蒋和平
审判员:赵志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前进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