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4民终2667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丽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杨某2、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王盟、石家庄通广运输有限公司、王升斋、杨同保、乔坡、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丽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代路
审判员田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连方宇
书记员李朋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