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宋光尤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宋光尤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民辖终188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光尤、秦华军、江苏雄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16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电公司上诉称:其与宋光尤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宋光尤将其列为被告无事实依据,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电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宋光尤答辩称,中电公司违反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案涉工程层层分包,宋光尤系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陆久斌
审判员周祖俊
审判员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纪福莲
书记员王引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