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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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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311-66033557
注册时间:2003-05-30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简介: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设计、施工、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压力容器设计、安装;电磁屏蔽设备研制;电磁屏蔽设备及材料销售;工程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稀贵金属、国家专控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卫生洁具、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制冷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餐饮服务;停车场经营;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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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宋光尤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宋光尤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民辖终188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光尤、秦华军、江苏雄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16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电公司上诉称:其与宋光尤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宋光尤将其列为被告无事实依据,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电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宋光尤答辩称,中电公司违反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案涉工程层层分包,宋光尤系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陆久斌 审判员周祖俊 审判员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纪福莲 书记员王引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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