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健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823执716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汉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原申请执行人张健庆、张健兵与原被执行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8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民再452号民事裁定撤销。申请执行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执行回转从申请执行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划的执行款6538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执行人张健庆、张健兵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执行款653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太刚
审判员潘星桥
审判员李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科
书记员王阶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