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顺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1)湘3127执53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顺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顺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顺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应给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776130.5元,被执行人永顺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已经支付2767335.39元,未付8795.11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程款8795.11元,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23.18元,延迟支付利息40.02元,共计8858.31元。2021年6月1日,被执行人永顺洞潭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兑付了8818.29元,因此利息应当计算至20216月1日,共计为8847.18元,余下28.8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湘31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