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房屋等不动产的裁定书
案号:(2020)湘1103执247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永州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88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以3288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6258元和申请执行费4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9)湘1103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周文玉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513号滨江文化小区x栋8A-01号房产(产权证号码:xxx),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周文玉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513号滨江文化小区1栋8A-01号房产(产权证号码:xx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周国靖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唐涯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