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马丽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冀0183执恢17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申请马丽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
判决结果
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尹双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明立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