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宁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冀0183执117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宁倩、郭春朝、范广波、赵霞、刘全捧、刘青、李占飞、张东彬、袁金鑫、任跃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7月09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张东彬名下晋州市东里庄镇董家庄村晋州市强鑫果品有限公司的冷库财产。2018年07月10日,买受人王禄臻以696806.7元的最高价竞得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执行人张东彬名下晋州市东里庄镇董家庄村晋州市强鑫果品有限公司的冷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禄臻(身份证号1323221968××××××××)所有。被执行人张东彬的晋州市东里庄镇董家庄村晋州市强鑫果品有限公司的冷库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禄臻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禄臻(身份证号1323221968××××××××)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尹双凯
审判员赵永定
审判员聂文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明立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