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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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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华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526民初1447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树华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树华因被告陈林违反还款义务,拒绝偿还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424元[2016年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10000元×0.0128元×58个月)],合计17424元和5000元及利息3712元[2016年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5000元×0.0128元×58个月)],合计8712元,总计26136元;2.要求被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合计15000元为基数继续按月利息1.28分计算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于2016年1月20日,被告陈林以看病为由向原告赵树华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利息3分,借期十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枚本息合计13000元的借据,签字、捺印。于2016年1月21日,被告陈林以修车为由向原告赵树华借款本金5000元,约定利息3分,借期十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枚本息合计6500元的借据,签字、捺印。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于2017年7月末,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16年1月20日始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5分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止利息4000元和自2016年1月21日始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5分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利息2000元。于2020年12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自2017年5月23日始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5分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利息1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赵树华偿还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始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7786.67元,以上本息合计17786.67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始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 被告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赵树华偿还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始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3086.67元,以上本息合计8086.67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始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立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庆男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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