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6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泉程
联系方式:028-64048626
注册时间:2001-10-29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不含爆破)、环保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特种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劳务作业、模板脚手架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7民初4079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宅房地产公司)、汪涛、汪佳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生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宅房地产公司、汪涛、汪佳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宅房地产公司向长生建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29万元;2.判令宝宅房地产公司向长生建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7日为175010元);3.判令宝宅房地产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万元;4.判令汪涛、汪佳艺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长生建筑公司与宝宅房地产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及天台山雷音寺灾后改扩建前期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宝宅房地产公司就成都市邛崃市天台山雷音寺灾后改扩建前期土石方工程进行发包,长生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对该工程进行承建施工。长生建筑公司就本工程向宝宅房地产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40万元。后因宝宅房地产公司原因,长生建筑公司未承建该工程,宝宅房地产公司同意向长生建筑公司全部退还该保证金,并承担此款产生的利息47万元,本金加利息共计187万元,因前期宝宅房地产公司总计已经归还了58万元,经结算后剩余129万元转为宝宅房地产公司向长生建筑公司的借款,约定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由汪涛、汪佳艺提供位于温江区房屋担保并由汪涛、汪佳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届期如宝宅房地产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汪涛、汪佳艺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长生建筑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现宝宅房地产公司不履行支付欠款本金义务,经长生建筑公司多次催收,宝宅房地产公司、汪涛、汪佳艺均拒绝履行义务、为维护长生建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宝宅房地产公司、汪涛、汪佳艺未作答辩。 长生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天台山雷音寺灾后改扩建前期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收款收据、银行网上电子回单、承诺书、担保书等证据。被告宝宅房地产公司、汪涛、汪佳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长生建筑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一、2015年9月18日,长生建筑公司(承包人)与宝宅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长生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成都市邛崃市天台山雷音寺灾后改扩建前期土石方工程进行承建施工,双方任何一方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务要支付给受损一方相应的违约补偿金。。 同日,双方签订《天台山雷音寺灾后改扩建前期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按照邛崃规划局2015年4月23日的《修规会议纪要》要求,目前还有部分手续正在申请办理中(雷音寺总体规划已通过),双方达成的施工合同,为双方商业合作的成果,在未正式进场履行前不得对外张示。 二、2015年9月22日宝宅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天台山雷音寺工程保证金10万元。9月28日长生建筑公司通过农商银行向宝宅房地产公司转账130万元,用途为履约保证金,并备注有天台山雷音寺改建工程。同日宝宅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长生建筑公司天台山雷音寺改扩建项目履约诚意金130万元。 三、据长生建筑公司陈述,长生建筑公司最后并未实际承建案涉工程。2017年7月14日,宝宅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由长生建筑公司,在2015年9月28日转账给宝宅房地产公司的140万元,用于缴纳天台山雷音寺灾后改扩建土石方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现此款产生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计47万元,故本金加利息共计187万元,前期陆续退还了58万元,现剩余129万元作为本公司向长生建筑公司的借款,并出具借条以作凭证,本公司现承诺在2017年10月15日前分三次退还给长生建筑公司,并且此款由宝宅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涛作为担保人,如到期未按照约定归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汪涛承诺用汪佳艺位于温江区房屋(编号:监证0318447)作为此款的担保并抵押给长生建筑公司,如到期未按照约定退还完毕,此房由长生建筑公司自由处理作为对该款的偿还。承诺书尾部有宝宅房地产公司作为承诺人加盖公章,有汪涛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字捺印。 同日,汪佳艺作为保证人向长生建筑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汪涛完全履行与长生建筑公司签订的借条和承诺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支付的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将位于温江区房屋(房产证编号:0318447)作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并抵押给贵公司;本保证书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书尾部有汪佳艺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
判决结果
一、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9万元; 二、驳回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5元,由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奕 人民陪审员许凤琼 人民陪审员刘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钦钦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