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李青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14民初5056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诉讼
请求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含复利)(其中借款到期前利息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5.0025%计算;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执行罚息利率,以实际尚欠的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以30天为一个计算周期按月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5月19日的利息为733.42元,拖欠的罚息为12963.66元,上述本金及利息合计419697.08元。被告答辩情况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审
理
查
明
借款人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借款金额406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展期情况6个月,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4日。借款利率年利率5.0025%。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罚息(含复利)计收方式及标准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放款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9年6月4日按约发放贷款406000元。借款到期时间案涉借款于2020年12月4日到期。欠款情况截至2021年5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406000元,利息733.42元、罚息12963.66元。催款情况2020年12月5日,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签收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定案
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个人贷款对账单、银行流水。
裁判
说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依照与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之间签订的《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向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足额发放了贷款406000元,现案涉贷款已到期,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诉请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偿还借款本金406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733.42元、截至2021年5月19日的罚息12963.66元,并以尚欠本息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0375%计付罚息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结合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的违约情况,案涉合同对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的约定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所举贷款对账单载明的金额,对上述诉请的借款本金、借期内利息、截止2021年5月19日的罚息12963.66元,以及从2021年5月20日起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付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复利,因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借期内尚欠利息733.42元,故对复利本院支持为以733.4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付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裁
判
主
文一、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借款本金406000元及利息733.42元、罚息(截止2021年5月19日的罚息为12963.66元;自2021年5月20日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733.4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付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
履行
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
费用案件受理费3720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恒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青伟负担。上诉
权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风险
告知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
组织
与
判决
判决结果
时间审判员冷枫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镓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