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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为结
联系方式:020-87085674
注册时间:2016-11-14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3层1302房
简介:
融资咨询服务;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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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桀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92民初2883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易达公司)与被告陈桀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韶怡、赵佳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桀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上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18.70元,支付利息705.40元(以3918.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及违约金705.40元(以3918.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安易达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陈桀睿偿还借款本金3512.83元,支付利息570.25元(以3512.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8日)及违约金533.95元(以3512.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9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8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消费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支付教育分期费用1648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2)原告将上述贷款划付给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3)借款年利率为12%;(4)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共12期,每期偿还1373.33元;(5)每月的还款时间为分期业务贷款放款日前一天;(6)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当期分期付款逾期金额*逾期天数*2‰。2018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4996.8元。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尚能每期足额还款付息,虽均有逾期几天至几十天不等;但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不再支付每期还款本息,截止2019年12月8日,被告仍未偿还剩余三期本金,也不予支付未偿还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费分期业务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等法律法规及《消费分期业务借款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在《消费分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现将违约金利率自动调整至年利率12%。 被告陈桀睿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安易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桀睿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安易达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2016年12月22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及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批复同意安易达公司开业,核准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安易达公司陈述案涉贷款产品是向广州市联课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课学公司)旗下学员提供教育分期付款的在线贷款。线上贷款流程如下:联课学公司在借款人现场购买其公司开设的教育培训课程之时,向借款人推介该贷款产品,以供借款人付学费时选择使用。借款人通过安易达公司运营的安易达小贷APP平台查阅产品信息,同意后通过手机号码注册账号,然后通过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和人脸识别完成身份认证,随后绑定借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安易达公司收到借款需求后会对借款人身份信息、个人征信及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贷款金额打入联课学公司账户。安易达公司提交了关于实名认证部分的借款流程截图及陈桀睿的平台轨迹后台记录予以证明。 安易达公司(甲方)与陈桀睿(乙方)于2018年3月9日签订的《消费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教育分期,总费用为人民币16480元……通过申请消费分期业务支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648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上述贷款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郭俊伟,账号62×××1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2%;乙方以按月分期,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向甲方偿还分期业务贷款,共12期,每期偿还1373.33元。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分期付款逾期金额*逾期天数*2‰。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使用了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e签宝”提供的有效期内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及时间戳服务。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声明案涉借款合同包含签署人的电子签名(实名认证由客户自行完成),且该签名自签署以来未被篡改。 2018年3月9日,安易达公司通过广东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向陈桀睿指定的郭俊伟名下的银行账户放款14996.80元。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陈桀睿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详见附表一中的“实际还款日期”和“实际还款金额”),但各期还款均存在逾期,此后未再归还。上述事实有广东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的电子回单证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易达公司表示以实际放款金额14996.80元为贷款本金,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年利率12%及等额本息法重新确定案涉借款的还款计划,然后根据陈桀睿实际还款及逾期情况重新核算各期应还、已还本息及尚欠本金金额(详见附表一),并得出结论如下:1.陈桀睿未还本金为3512.83元;2.陈桀睿已还清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各期本金、利息及违约金;3.原告请求自2018年12月9日起,以未还本金3512.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收利息至付清之日止;4.原告请求自2019年1月9日起,以未还本金3512.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收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桀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512.83元和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尚欠利息35.12元。 二、被告陈桀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以3512.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桀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伍慧鸣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甘尚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超梅 书记员莫宇桐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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