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迪、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12民终2392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高迪、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申刚、郑方兵、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迪与彭申刚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高迪、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高迪、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3元(高迪、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856.5元,由上诉人高迪、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国红
审判员蔡红茂
审判员黄春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家敏
书记员周伟航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