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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勇青
联系方式:4000115888
注册时间:1993-01-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简介:
电子信息产品、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培训;组织展览展示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wanfangdata.com.cn网站发布网络广告;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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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民终118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谨言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李光乾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南谨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智、黄强,上诉人北京万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李璆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南谨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支出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已经查明了事实,分清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经部分实现。上诉人就一审判决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认为原审判决适用错误。1.一审判决对北京万方公司传播平台影响力考虑不足。根据搜狗百科显示,北京万方公司旗下产品‘万方数据知识平台服务’国内影响力首屈一指,深受用户喜欢;2.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200元,明显过低,没有体现惩罚性,未充分起到打击被上诉人侵权动机的目的,无法达到杜绝更多侵权产生的社会效果;3.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应当分项判决更为合理。 北京万方公司辩称,1.北京万方公司传播平台影响力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考量北京万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因素;2.一审法院采纳了济南谨言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权属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重新审查济南谨言公司提交的全部权属证据;3.一审法院未查清济南谨言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未将其与北京万方公司使用的文章内容进行比对,径直认定北京万方公司使用了济南谨言公司主张权利作品的全文,并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4.一审判赔数额畸高,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且北京万方公司同样认为一审判决应当分开列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北京万方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鲁0102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济南谨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朱益辉(笔名朱一卉)与济南谨言公司之间签订的《文字作品独家版权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认定济南谨言公司取得《警坛“老兵”——江苏海安交巡警徐跃良小记》的著作财产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济南谨言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2.一审法院未查清济南谨言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未将其与北京万方公司使用的文章内容进行比对;二、一审判决未查清济南谨言公司诉讼主体及其行为的性质,错误认定济南谨言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济南谨言公司事实上代行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三、一审判决未考虑北京万方公司已获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的事实就认定北京万方公司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定赔偿酌定北京万方公司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畸高。综上所述,(2020)鲁0102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且该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畸高,同系列案件的判赔标准不统一,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济南谨言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济南谨言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济南谨言公司取得了作品《警坛“老兵”》(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认定事实正确;二、济南谨言公司经授权依法依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诉讼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北京万方公司陈述已获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著作权人朱一卉并没有授权案外人北京《驾驶园》杂志社杂志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即使案外人北京《驾驶园》杂志社与北京万方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其转授权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四、北京万方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一审判决赔偿1200元畸高,该陈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北京万方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1、判令被告北京万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2.判令被告北京万方公司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3.判令被告北京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作品《警坛“老兵”-江苏海安交巡警徐跃良小记》从其网站www.wanfangdata.com.cn(中文名称: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上删除;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朱益辉(笔名:朱一卉)系文字作品《警坛“老兵”-江苏海安交巡警徐跃良》的署名人。2020年1月4日和2020年4月1日,朱益辉与济南谨言公司分别签订《文字作品独家版权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为朱益辉授权济南谨言公司在有效期内,通过有线或无线的互联网享有上述作品独家和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数字化出版权及其转授权、复制权和电子复制件的使用权及转授权,授权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济南谨言公司登录北京万方公司主办网站www.wanfangdata.com.cn,可见《警坛“老兵”-江苏海安交巡警徐跃良小记》一文。济南谨言公司还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资料各一份,对北京万方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录屏取证。视频中可见,北京万方公司上传了《警坛“老兵”-江苏海安交巡警徐跃良小记》完整文章,全文约700字。济南谨言公司另提交其与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济南谨言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需向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2014年,案外人北京《驾驶园》杂志社与北京万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授权北京万方公司以网络、移动约定等方式使用其全部数据。另查明,北京万方公司网站已经删除涉案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朱一卉(姓名:朱益辉)为《警坛“老兵”-江苏海安交巡警徐跃良小记》一文的署名人,应认定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朱益辉与济南谨言公司签订的《文字作品独家版权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济南谨言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北京万方公司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济南谨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因北京万方公司已删除涉案作品,故对济南谨言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济南谨言公司主张北京万方公司应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侵权受损或北京万方公司获利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作品字数、北京万方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阅读量以及济南谨言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参考版权部门的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支持济南谨言公司赔偿损失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二、驳回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元。 二审中,济南谨言公司提交了朱益辉的视频及书面说明,朱益辉通过视频确认其与济南谨言公司的《文字作品独家版权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朱益辉通过书面说明确认上述补充协议中的《警坛老兵》与涉案文章《警坛“老兵”-江苏海安交巡警徐跃良小记》为同一篇文章。北京万方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竞心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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