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71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灏
联系方式:0532-68899262
注册时间:1952-12-10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中建大厦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服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砼结构构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砌块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水泥制品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石方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机械设备研发;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山东米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民辖终226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米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公司)、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局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4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受理的原告米优公司与被告银城公司、八局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银城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属于合伙协议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因此不适用于不动产纠纷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米优公司依据与被告银城公司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要求银城公司给付拖欠的款项。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联合施工协议书》的内容,本案系因联合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米优公司与被告银城公司在《联合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向银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故本案应由被告银城公司住所地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被告银城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 米优公司上诉称,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认定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两个条件:第一,施工的对象是不是建设工程,第二,是不是因为在建设工程上的施工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没有区分是“联合施工”还是“单方施工”,法律并未将“联合施工”排除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外。无论是联合施工,还是单方施工,都属于在建设工程上进行的施工,因施工引起的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概念的曲解。2、双方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不是合伙协议。事实上诉人所起诉的工程,被上诉人并未参与施工。恰恰相反,《联合施工协议书》第二·3条约定:“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划入甲方(即被上诉)账户,甲方扣除4%的管理费,剩余款项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约定,乙方收到款项后及时向施工人员支付工资,以确保工程进度;甲方在收到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后五日内向乙方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由此可见,本案涉及的工程由乙方组织施工,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并不参与施工,只是从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中提取4%的管理费,这与共同出资、共担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伙关系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3、本案施工工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雪山片区A-03地块建设项目9#、10#的室内粗装修工程(见协议第一·1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为不动产纠纷,并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立法目的就是更加方便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勘验和委托鉴定,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银城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郑国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亓玉红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